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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环境监测机构将负连带责任

[摘要]大河网讯(河南日报 记者赵力文)8月7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开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审议通过并印发。该制度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

  大河网讯(河南日报 记者赵力文)8月7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开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审议通过并印发。该制度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完善损害担责制度

  该方案秉承严格追责、应赔尽赔的基本理念,全面促进赔偿义务人损害担责机制深入落实,拓展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除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还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功能损失等费用外,将应急处置费用也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具体内涵。

  具体细化职责分工

  具体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具体细化了职责分工。明确了跨省域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相邻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突出强化生态修复优先

  该方案将修复优先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贯穿制度设计始终: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当受损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作为货币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建立了生态环境自行修复和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分类实施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实行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制度;规定了继续修复义务,修复评估不达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修复直至评估达标。

  设定公正公平程序

  设定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程序,并具体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启动条件、开展赔偿磋商条件、生态环境修复监督主体、效果评估主体等。同时,完善了磋商时限、磋商参与人、磋商异议处理等具体规则,规定磋商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磋商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出人员参与下进行。

  根据该方案要求,到2020年,我省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相关链接

  ◎上半年共接到环保举报2万多件,大气和噪声污染举报最多

  ◎7月份生态补偿清单公布,焦作支偿最高,周口得补最高

  ◎7月份各市县空气质量,郸城县最好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赵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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