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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 重庆一公司3名高管获刑

[摘要]中新网重庆11月17日电 (谢威利 刘相琳)因借款纠纷公司财产被法院查封进行财产保全,公司高管不顾法院查封令私自处理60余吨钢板被诉至法院。记者17日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公司3名高管因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

  中新网重庆11月17日电 (谢威利 刘相琳)因借款纠纷公司财产被法院查封进行财产保全,公司高管不顾法院查封令私自处理60余吨钢板被诉至法院。记者17日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公司3名高管因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

  重庆忠县一家特殊钢板公司与某银行重庆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被银行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银行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3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依法对上述钢板公司的土地、厂房及部分钢材进行查封,并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

  财产被查封后,因生产经营需要,该钢板公司总经理丁某在未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银行同意下,擅自决定将已被法院查封的部分钢板运走。丁某将此事告知了公司副总经理罗某、黄某,并让二人予以协助。

  2013年11月22日,经丁某安排,罗某安排保安人员打开公司大门,让用于运输钢板的两辆货车进入公司。黄某安排工人将被查封的钢板装上货车运往他地。第三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警方查明,被运走的钢板中,有36吨被运至其他省市,现已无法追回,还有31吨钢板被运至重庆主城区,后被公安机关追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丁某等三人发出通缉令。2016年5月底,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丁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

  重庆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指使、安排他人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且部分涉案钢板已被追回,最终法院判处丁某有期徒刑8个月。罗某、黄某在另案处理中,也因相同罪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介绍说,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虽然钢板公司的财产是因民事诉讼而被查封,但一经法院查封就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任何非法对抗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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