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8 08:06 我要投稿
检察日报11月23日消息,无名氏被撞死,找不到家人,死亡赔偿金该不该赔?又该交给谁?11月21日,一起发生在四川仁寿的“撞死无名氏赔钱争议案”有了一审结果:四川仁寿县法院驳回原告司机诉求,并认定其交纳赔偿款行为。
尽管此案涉及多个诉讼,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肇事车主各有一套说辞,但肇事车主不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可能不需要履行理赔义务,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那就是无名氏被撞死后索赔的权利该由谁来行使。正如律师所言,此类案件在全国均无统一标准和处理方法,且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也极具争议,属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冲突的典型案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此类案件并非个例,公开报道甚多。如果从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带来的不只是“撞了白撞”“赔了白赔”的负面争论,还会给执法司法造成困惑,甚至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不少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担此重任。毕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已经规定了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而且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0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履行依法追偿垫付款的职责。《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无名氏被撞身亡,“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法律授权”,应当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授权,法规不应在此之列。
但无论是法规还是法律,都没有明确授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行使无名氏被撞身亡索赔的权利,只规定了追偿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有着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追偿的资金不可高于垫付款,也不可高于法律规定的事故赔偿标准;如果没有垫付资金,其无权直接请求赔偿。
“撞死无名氏赔偿案”击中了法律的软肋,这一法律规定的盲区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加以完善。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的维度来考量,赋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索赔权是最为合适的解决途径。一方面,此举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的目的,便于一揽子解决无名氏被撞死亡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赔偿款只是交由基金管理机构暂时保管,符合条件的人来认领可依法予以支付,如在超过一定期限后仍然无人来主张权利的,则可直接归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其公益救助的使命。如此一来,就可有效解决无名氏被撞死无人主张权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有限的双重难题。实现这一点,就差立法机关的临门一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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