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31 16:08 我要投稿
2016年10月25日,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岳阳市公安局民警顾文对女子赵某实施殴打,并通过侮辱、谩骂,致使赵某脱掉衣物而全身赤裸,加之在案发前曾多次损坏被害人车辆,判处被告人顾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于刑事处罚,需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2887.59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顾文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原告赵某随之提出二审陈述意见,称一审判决以及顾文的上诉令其“愤慨至极”,请求二审改判顾文有期徒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顾文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将择日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获取的被告顾文《刑事上诉状》以及原告赵某提供的《顾文非法拘禁案受害人二审陈述意见》(简称“二审陈述意见书”)显示,双方就是否限制人身自由和脱光原告衣服等问题进行辩驳。
争锋焦点一:是否由感情纠纷引发
一审判决显示,赵某向顾文提出分手,但均因被告人顾文不同意分手而未果。
顾文在《刑事上诉状》中表示,其与赵某在事发时仍系恋爱中的情侣关系,拖赵某上车的目的为化解感情危机。
赵某在《二审陈述意见书》中回应,2015年7月底自己提出分手,顾文同意,后其给顾文回复信息明确告知已经分手,顾文在回复的短信中也表示已同意。赵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情感纠纷与事实不符。
争锋焦点二:是否限制人身自由
一审判决认定,顾文为解决与赵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强行将赵某控制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强行抓住赵某的手臂,将其推入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内,后顾文要求赵某交出手机,遭到赵某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其手机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丢出窗外,赵某一路哭泣,在车行至洞庭湖大桥时,赵某摘下隐形眼镜。
顾文在《刑事上诉状》中表示,自己拖赵某上车不是为了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为化解感情危机;除了拖赵某上车外,没有拒绝或阻止赵某下车的言语和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赵某随时可以呼救、报警和离开,但从上车起到下车的五个多小时里,赵某从未有过要下车的心理和要求(包括言语上的要求),也没有任何要摆脱“拘禁”的行为。
赵某在《二审陈述意见书》中同时回应,一审判决忽略顾文明知自己高度近视还强行要求被害人摘下隐形眼镜并且强迫自己丢掉手机防止其与外界联系的事实。
澎湃新闻在此前《岳阳一民警被控拘禁前女友并逼其脱光衣服,涉非法拘禁罪受审》报道中提出,公诉人指出:由于受到顾文的威吓,赵某精神上产生了恐惧,以致“不敢跑、不能跑、跑不了”。
争锋焦点三:是否存在殴打、脱衣是主动还是被迫
一审判决认定,顾文对赵某实施殴打致其受轻微伤,并通过侮辱、谩骂,致使被害人赵某脱掉衣物而全身赤裸。
顾文在《刑事上诉状》中表示,自己为确保驾驶安全阻止赵某抢方向盘而过失将赵某的鼻子和嘴巴撞出血,否认故意殴打赵某,且赵某脱衣服的行为是出于其他目的所实施的报复行为。
赵某在二审陈述意见书回应,在车辆行至加油站期间,加油站服务员曾亲眼看到其衣领处有红色血迹,且鼻、口处都是血迹。顾文将车开至洞庭湖大桥后,再次对其行殴打,并用烟头对受害人手掌烫伤(见五星加油站监控视频)。自己系被顾文逼迫脱下衣物,顾文还将其全部衣物扔出窗外。
在此前的一审中,赵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顾文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索赔医疗、误工、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33万余元。一审判决认定,判处被告人顾文犯非法拘禁罪,但本案因感情纠纷所引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被告人顾文因此案已受到过行政处罚,对被告人顾文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顾文需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12887.59元。
顾文在《刑事上诉状》中称,因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定罪标准,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其无罪。
赵某在《二审陈述意见书》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因其本人不堪忍受二次伤害,故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因顾文上诉并完全歪曲事实,混淆是非,认罪态度恶劣,继续侮辱本受害人,其上诉状令本人极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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