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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撞沉浙渔船逃逸 14遇难船员家属共获赔1516万

[摘要]1月2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浙江宁波海事法院获悉,在一起海上碰撞事故中遇难的14名船员家属20日分别从该院领到10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肇事后逃逸的外轮。 本文图片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法院查明,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54分许,利比里亚籍集装...

  1月2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浙江宁波海事法院获悉,在一起海上碰撞事故中遇难的14名船员家属20日分别从该院领到10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肇事后逃逸的外轮。 本文图片来源:宁波海事法院肇事后逃逸的外轮。 本文图片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法院查明,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54分许,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FS SANAGA”轮从上海驶经厦门途中,在宁波象山海域与台州三门籍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碰撞,渔船当场沉没。肇事外轮明知发生碰撞事故,但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而是选择逃逸,错过了有效施救时间,致使渔船上14名船员全部死亡。事故发生后,浙江海事部门对沉船进行打捞,并经事故调查后认定,肇事“FS SANAGA”轮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撞沉后被打捞出水的渔船。

  撞沉后被打捞出水的渔船。

  2016年4月,14名遇难船员亲属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外轮方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交通、住宿、误工费等共计1677.615万元。当年11月2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14名遇难船员共计1516万元。

  办案法官介绍,14名遇难船员中,除1名船员为城镇户籍外,其余13名均为农村户籍,被告方认为应当按照遇难船员各自的户籍情况,分别按照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涉案事故导致14名船员遇难,且没有特殊情况排除该条的适用,因此支持对14名遇难者家属均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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