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8 08:38 我要投稿
2017年1月25日上午,“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宣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诉讼的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毒地”事件,备受关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等曾介入调查。2016年8月26日,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调查组发布了调查结果,指出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事后,常州市新北区副区长陆平等10名责任人员被问责。
在有污染确实存在的事实之上,还让环保组织“倒贴”189万,这是否妥帖?如果说这个费用是“依法”收取的,那么具体数字又是怎么算出来的,常州中院理当给民众一个交代,不妨公开说明,以打消民众的疑虑。
民众为何对这个数字感到诧异,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诉讼费收取上,法院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就算标的很高,法院也可以酌情进行减免。
此前媒体就报道过,贵州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3家陶瓷企业排污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原告败诉却不用缴纳诉讼费。原来,贵阳中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在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当原告胜诉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败诉时,免除原告的诉讼费用。
同样是环境公益诉讼,贵阳这家名不见经传的环保组织获得了法院的“优待”;而在常州,两家环保组织却要缴纳不菲的案件受理费,此判决恐难以令人信服。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天价受理费现象,再次暴露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例如,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遗憾的是,具体对于公益诉讼的操作,各方面都支持不够,公益组织不仅诉讼成本高昂,从立案、举证到鉴定,都面临种种掣肘。给公益诉讼进一步松绑,已经不能再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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