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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小贩”改判无罪:司法不替垄断“背锅”

[摘要]不出意外,2月17日,内蒙古“玉米小贩”王力军被法院改判无罪。 此前,王力军因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在当地收购玉米,被当地追究了“非法经营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经媒体报道之后,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才有了如今的结局。 法...

不出意外,2月17日,内蒙古“玉米小贩”王力军被法院改判无罪。

  不出意外,2月17日,内蒙古“玉米小贩”王力军被法院改判无罪。

  此前,王力军因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在当地收购玉米,被当地追究了“非法经营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经媒体报道之后,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才有了如今的结局。

  法院的改判理由是,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换句话说,王力军虽然违反行政法规,但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现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确规定,收购粮食应该取得行政许可。但是,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规定,“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遗憾的是,“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因为种种原因,至今并未全面落实,反而是粮食部门通过各种“土政策”筑高了围墙。

  由于粮食“量大价低”的特点,像王力军这样的“小粮贩”,帮乡亲们拉车卖粮,赚些辛苦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没有冲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收购秩序。如果粮食主管部门坚持不加甄别,对“王力军们”搞高门槛的行政准入,根本无法实现规范市场的目的,反而会造成普遍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的恶性循环。

  在打破粮食垄断经营的改革举步维艰的局面下,就要防止“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司法机关应该有这个司法智慧,不仅要考察“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的形式要件,更要体察相关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必要性。

  事实上,之前,最高法已经借此案亮出了鲜明的司法态度,明确限制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强调适用这一项必须“具备与前三项规定(指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这个惊动了最高法的改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冤案平反,但是一个强烈的司法政策信号。当一些改革明显滞后,法律应该如何作为?是用刑罚去强化“过时的行政垄断”,还是依法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去推进改革?

  从大背景上说,中央已经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也提到了“不盲目翻旧账”的问题。在改革愿景与法律、政策的落差中,如何发挥司法智慧就显得很重要了,王力军案无疑具有标杆意义。

  文/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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