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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男子“杀人”疑案被判死缓 检方抗诉后改判无罪

[摘要]2016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谭新善故意杀人案,法院经再审,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谭新善无罪。 谭新善故意杀人案,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子?最高检为什么要提出抗诉?近日,记者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 谭新善被认定故意杀人 据...

  2016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谭新善故意杀人案,法院经再审,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谭新善无罪。

  谭新善故意杀人案,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子?最高检为什么要提出抗诉?近日,记者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

  谭新善被认定故意杀人

  据介绍,2005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12月4日晚11时许,鄯善县供热公司第三供热站原站长谭新善在该县供热公司第三供热站院内,持铁锹打击被害人金波致其死亡后,又将尸体放入锅炉内焚烧,企图毁尸灭迹。法院以谭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审被告人谭新善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6年7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2月15日,吐鲁番中级法院仍以谭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新善再次上诉。

  2007年1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谭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谭新善仍不服,几年内向有关部门多次提出申诉。2013年8月9日,谭新善之父谭某向最高检提出申诉。经审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于2014年5月决定立案复查。2015年10月,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6年6月,最高法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2016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谭新善故意杀人申诉案经再审审理,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谭新善无罪,并予以释放。

  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原审判决认定,谭新善曾作过多次有罪供述,并曾指认过犯罪现场,其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多名证人的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吻合。

  “经复查,我们认为谭新善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没有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

  这名负责人表示,谭新善供述实施杀人及焚尸行为的时间是2004年12月4日23时许,这个时间除了谭新善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谭新善供述的作案过程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这名负责人说,谭新善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笔录均说,其是在第三供热站院内,锅炉房东侧门附近的煤堆处,持铁锹拍打了被害人,之后将被害人拖进锅炉房进行焚烧。同时,谭新善在有罪供述中还证实被害人的头上有血。但是,现场勘查笔录仅能够证实在第三供热站小锅炉的渣箱内发现了一具被烧焦的尸体,不能证实第三供热站院内的煤堆处及从煤堆处进入锅炉房的路线上有拖拽痕迹,而且在这一区域范围内亦未发现任何血迹。

  这名负责人表示,谭新善在有罪供述中称持铁锹自上往下拍打被害人,在将被害人打倒3到4分钟后,用手探被害人的鼻息,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之后将被害人放入锅炉中焚烧。但是,尸检报告不能证实被害人曾经被铁锹击打,关于被害人死后入炉的鉴定意见也存在较大疑问。“谭新善指认的铁锹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这名负责人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铁锹与谭新善指认的铁锹是同一把。

  有罪供述存在重大瑕疵

  复查中,检察机关发现,谭新善的有罪供述存在重大瑕疵。

  “谭新善的有罪供述极不稳定。”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谭新善在侦查阶段形成的笔录共有15份,其中有罪供述7份;此外,还有2份谭新善自书的自首书和1份指认现场笔录。

  “谭新善的有罪供述中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这名负责人介绍说。

  ——谭新善供述的犯罪动机不合常理。“谭新善称看见被害人要跑,以为是到锅炉房搞破坏的人或者是小偷,便用铁锹击打其头部一下,见被害人死亡后,为了不被人发现将尸体放进小锅炉焚烧。虽然因发现锅炉房进入外人而持械击打的行为确有可能发生,但是,在发现人被打死后,便放入锅炉内进行焚烧,却是过于违背常理。”

  ——谭新善始终称不知道被害人身份不合常理。“谭新善对被害人金波比较熟悉。在锅炉房内的照明设备能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从发现被害人并将其打倒,到把尸体拖进锅炉房,直至放入小锅炉焚烧,在整个过程中,谭新善没能认出被害人是金波,不合常理。而且,在其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没有隐瞒被害人身份的必要。”

  ——谭新善在杀人后的行为表现不合常理。“谭新善在有罪供述中始终称实施杀人焚尸的时间是2004年12月4日23时许。在卷证据证实,谭新善在该时间后,马上就外出找人打架,并在打架未果后与他人聊天,还在电话中谈工作近45分钟,这一系列的行为,与普通人杀人后的表现明显不符,有违常理。”

  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人王军的证言是原审判决认定谭新善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重要证据,除了谭新善的有罪供述,只有王军的证言能直接证明谭新善的犯罪行为。

  “经复查认为,王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复查时了解的情况和调取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王军的相关行为,是为了通过检举他人获得立功减刑的机会。“王军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谭新善的有罪供述之间存在较大矛盾。”这名负责人表示,王军的证言与谭新善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

  存在他人作案可能

  原审认定谭新善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重要理由是,第三供热站是一个封闭现场,犯罪嫌疑人应当是该站的七名职工之一,而这七人里面只有谭新善无法证明当晚的全部活动情况,并且谭新善在案发后表现异常。

  “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第三供热站是一个封闭现场。”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一是按照封闭现场的观点,无法解释被害人是如何进入第三供热站;二是在案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了在案发当晚,有人多次外出未锁大门的情况;三是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第三供热站大门的锁鼻处有一新的断痕。

  “虽然本案中被害人尸体出现的地点较为特殊,犯罪行为人熟悉第三供热站环境和锅炉情况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大量证据证实,熟悉第三供热站环境和锅炉情况的并不仅仅是谭新善等七人,在鄯善县供热公司工作的许多人员都具备这一条件。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除了第三供热站的七名职工外,其他人没有作案可能的排他结论。”这名负责人说。

  最终,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真实性、合法性高度存疑,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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