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频道 > 时政热点 >

新乡中院将公开审理郑州市“祭城路更名案”

[摘要]2月2日上午9点30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朱某义等4人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政府撤销通告并恢复原路名一案。原告朱某义、贺某某、朱某妞、宋某某以及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部分...

2月2日上午9点30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朱某义等4人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政府撤销通告并恢复原路名一案。原告朱某义、贺某某、朱某妞、宋某某以及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法学专家教授、郑州市“祭城社区”的群众代表、郑州市政府和郑州市民政局的部分工作人员等8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郑州市民告了政府

2015年4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将郑州市“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并于同年5月21日在政府网上发布了郑政通【2015】6号《关于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的通告》。郑州市民朱某义等5人认为,《更名通告》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遂于2015年9月16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郑州市政府撤销《更名通告》,恢复原“祭城路”路名。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市中院立案后,遂通知郑州市政府应诉。郑州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新乡市中院递交了《答辩状》,以及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2015年12月24日,5名原告之一的李某某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已裁定准许。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庭审中,原告诉称,郑州市政府“郑政通【2015】6号文”公告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祭城地名古书记载历史有3500多年,一直沿用至今;2003年祭城村整体迁移出老祭伯城,所修道路正好经过祭伯城遗址;2005年12月,该路被郑州市政府正式公告命名为“祭城路”,该路名具有深远历史文化意义,附近居民对“祭城路”具有深厚感情,强烈要求恢复原祭城路的名称。被告答辩认为,此次更名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未侵犯4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名主要遵循“一路一名”和便民的原则,“祭(zha)”字读音生僻,与标准读音(ji或zhai)相去甚远,给外来客商和民众带来不便,在沿线单位提出更名申请的基础上,经征求道路两侧住户、单位的意见,大部分同意更名,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作出更名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庭审中,合议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双方围绕被诉《通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被告作出《通告》是否合法等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地陈述和辩论。庭审持续到下午2点45分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新乡中院将公开审理郑州市“祭城路更名案”》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yuduxx.com/szrd/358379.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我要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