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30 10:3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如何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须健全预防腐败制度。那么,如何健全预防腐败制度,还得从立法上进行保障。5月25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通过地方立法来预防职务犯罪。□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梁新慧
【范围】预防职务犯罪划定五类机关单位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在哪些部门开展?条例草案给出答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这些机关和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工作。其中,要加强层级监督和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监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公共投资、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产权交易,应当查询投标人、竞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而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等规定,对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措施】这些领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
那么,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哪些重点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呢?
条例草案给出了五种情形:对财政预算资金、公共资金、财政性专项资金、收费和罚没款等各类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共投资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依法进行招投标或者拍卖;对本省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审计监督;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市场依法实施廉洁准入、退出机制和失信惩罚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教育、涉农等其他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
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则要采取六项措施。其中,要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
【保障】举报人受到威胁 公安机关要提供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对控告、举报、工作建议及时受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对重大违法违纪现象控告、举报属实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举报人、控告人的利益,条例草案也给予充分保障。
“受理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条例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处罚】六种情况下“监督人”将被追责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违反条例规定,只要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将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预防腐败)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六种情形分别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隐瞒不报或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预防腐败)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收到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按照本规定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相关建议;泄露举报内容或者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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