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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八部门:国家机关不得扣留抵押身份证

[摘要]据中新网8月10日电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要...

据中新网8月10日电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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