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3 10:3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记者井春冉
核心提示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它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但实际生活中身份证被冒用给持证人造成困扰的案例并不少见。8月10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后,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那么,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有哪些危害?冒用他人身份证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们又该如何防止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
案例
身份被冒用,导致无端欠债、成为他人公司法人甚至留下案底
近日,厦门的林先生遇到了一件奇怪事。“8月4日9时40分,我突然收到微信提示,称名下有两张浦发银行的银行卡被绑定到其他微信账号,而我根本没办过浦发银行的卡!”林先生马上联系了浦发银行查询,发现其名下确有两张卡,分别为一张信用卡和一张借记卡,这张信用卡额度为1.5万元,与借记卡关联,7月8日申请,7月26日开卡,8月1日在一台POS机上刷了1.48万余元。辗转多地,林先生看到信用卡申请时不法分子伪造的身份证照片。“几乎和我的真证件一模一样,只有有效期不对,头像颜色也深一些。”这张信用卡使林先生无端欠债,征信受损,他郁闷不已。
无独有偶,今年7月中旬,供职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一家小公司的小何通过手机征信软件查询自己的信用,发现自己名下竟然有一家公司,自己竟是长沙市诚谦纺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目前该公司状态属“在营”,这让小何吓一跳。小何通过长沙市工商局查询,发现这家公司注册时间是今年的2月29日,法人代表与其同名,身份证号码与其完全一样。“我没去过长沙,更没注册过公司,怎么无端就成了公司法人代表?”小何既纳闷又恼火,“毕竟是一家注册资金达100万元的企业,它万一要是出了事,岂不是要我来负责?”
相比之下,小欧更是深受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之苦。10年前,17岁的小欧在深圳被人抢劫,身份证被抢走;没想到一年后,冒用他身份证的人因抢劫银行被捕入狱,留下案底。从此,小欧住酒店、上火车、进地铁都会受到莫名调查。为了更正身份信息,他从2014年起不断奔波。虽然警方确认他并非违法犯罪人员,不过直到现在仍未能更正过来。小欧痛苦地说:“这些事情已经对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现在我每次出门都要带着那张确认我犯罪属于‘乌龙’的告知单,怕弄丢了,特意复印了好几份带在身上。”
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它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通常来说,一旦身份证被别人冒用,就会为他人下一步实施犯罪活动“开道”,拿去办理银行卡、开通手机号来用于诈骗、洗钱,“分身多人”犯罪等等。不法分子“隐身作案”,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给社会带来多重危害。令人心惊的是,一面是冒用身份证的危害巨大,另一面却是冒用者能轻易获取想盗用的身份证信息。
记者调查发现,大量丢失、被盗的二代身份证通过网络黑市被公开售卖,在一个“身份证贩子”的网店里,仅需300元就能买到一张身份证。
对策
冒用他人身份证将被列入“黑名单”,金融工商等部门应加强“人证合一”审核
今年7月初,正在成都念大学的邹文静无意间发现自己支付宝内的“芝麻信用”从之前的700元降到了588元。经查询,她才发现自己在支付宝“芝麻信用”下的“趣分期”上有一笔贷款,“现在看到的金额是6996元,但并不是我本人办理的。”7月底,她又收到一份来自“小树时代”的催款律师函,称其已累计拖欠金额4559元。“这一笔也同样不是我自己办理的。”邹文静说。身份证明明在自己手里,却要承担被冒用的风险,又该如何应对呢?
8月10日,为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动实名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公告规定,公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此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复印、扫描、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在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对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侵害。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将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张明春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公民身份证还没有注销措施,身份证不同于一般的手机卡等,并非挂失补办后,原卡就不能再使用了。二代身份证丢失后,即使作了补办(挂失)处理,原身份证仍可正常使用,可以用于购票、住宿,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等。但登记指纹信息的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民可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背后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不法分子低价从网上批量购买他人的身份证信息,用于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实施电信诈骗或洗钱,从中获利。彻底打击这一行为,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目前,银行等金融行业、电信运营商、工商局、铁路、宾馆等行业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更多的是从程序和合法性上进行形式审查,由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件等材料真伪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对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过多审查和核实。目前来看,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些地方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加强对身份证及其持有者是否“人证一致”的审核,形成对冒用者的抵制合力。
建议
提高冒用者违法成本对冒用他人身份证者“严打”
身份证丢失后,如果遇到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究竟该怎么办才能免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二龙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马二龙说,普通市民确实会有处罚力度与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相比太轻的感觉,“也有不少人建议从法律层面提高冒用他人身份证者的违法成本”。
马二龙提醒广大市民,首先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居民身份证,遗失后要及时办理补领手续。此外,他也建议,即使到公安部门办理了挂失手续,并补办了身份证的市民,也应到权威报纸上刊登身份证遗失声明。“不仅可以防止在遗失到补办之间身份证被人冒用的危险,也可以在日后一旦有人冒用身份证产生经济、财产等纠纷或违法犯罪等时,为自己证明清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相关人士表示,一方面,应从法律层面加大对冒用者和单位的打击力度,提高“身份证贩子”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对于金融、工商、铁路等肩负审核“人证一致”责任的用证单位,不能对冒用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关监管部门要将查证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对于他们相应的失职行为要严厉惩罚,以此敦促这些行业部门能更负责地切实加强对证件真实性的审核。
据了解,目前在公安机关内部系统可以查到二代身份证是否已被挂失,但银行、运营商等用证单位,在扫描身份证时看不到挂失信息。这也许就是现在会有大量遗失、被盗身份证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交易,并被广泛用于开办银行卡、信用卡,掩护诈骗、洗钱活动的原因。对此,公安部曾表示将建立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金融、电信、交通、铁路、民航等社会应用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机制,还要充分发挥生物特征技术在公民身份核查中的作用。
我们期待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大数据互联互通织就一张天网,让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者无处可逃,让每个守法公民生活在更安全的环境之中。
□相关链接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内容摘要: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也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核查居民身份证进行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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