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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摘要]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魏新涛 宗珂) 8月18日上午,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今年审结的第五例拒不执行...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魏新涛 宗珂)8月18日上午,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今年审结的第五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老赖。

原告原某诉被告崔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辉县市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2015)辉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崔某某赔偿原某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9元。判决生效后,因崔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某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5年11月履行案款2000元,余款拒不履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未履行。2016年1月和2017年5月,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2次;拘留期满,仍未履行。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方了解查实,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在新乡市先丰医药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计领取工资款4.9万元,供自己使用。崔某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法院遂将该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经侦查,2017年8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诉讼中已履行了民事判决,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崔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今后,辉县市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让拒执罪成为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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