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8 11:20 我要投稿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王泓毓 宗珂)9月26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起的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被告人常希艳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常希艳是获嘉县城区的居民,2013年12月23日,常希艳向黄某某借款1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黄某某多次催要,常希艳先后归还欠款7000元,后经黄某某多次催要,常希艳拒不归还欠款。2015年8月19日黄某某将常希艳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黄某某起诉后常希艳父亲归还1000元,尚欠7000元拒不归还。2016年2月3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常希艳归还黄某某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获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黄某某申请执行常希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被执行人常希艳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被告人常希艳在郑州打工期间,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获嘉县警方立案进行侦查。今年8月7日,被告人常希艳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并按照要求履行完义务。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希艳有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常希艳能主动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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