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1 07:57 我要投稿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陈德亮 禹亚光)2016年1月1日,被告孙某向原告阚某借现金13000元。因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故将被告孙某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0 日,经家事审判庭依法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孙某应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阚某本金利息共计14000元,分14个月偿还完毕。7月25日,阚某又向红旗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孙某自2017年3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偿还阚某1000元。申请执行2017年4月至7月,共计4个月,4000元的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迫于法院的压力,9月30日,被执行人孙某来到红旗法院执行局,先交了2500元的执行款,并经过询问笔录,当场写下保证,表示10月17日前一次性把本案所剩下的执行款全部偿还。可一连几天过去了,离偿还执行款日期越来越近了,就是不见孙某的踪影。法院又一次将孙某传了过来,催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只见此时的孙某忧心忡忡,说若全部还清执行款的话就太便宜阚某了,也对自己有所不公。经执行法官李海泉的追问,才得知原来阚某在孙某当年做生意时,也隔三差五用过孙某的钱,拿过孙某的物,折合起来也有好几百元,现在既然到了这份上了,那他阚某也该把这些钱扣去才是。于是李法官站在法律的角度耐心给孙某讲解有关法律条文。
孙某听了李法官的教诲如梦初醒。2017年10月16日,也就是孙某承诺还款期限的前一天,把本案所欠阚某的1500元现金和50元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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