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5 13:26 我要投稿
11月24日上午,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王某一次性支付余某欠款32万元。
2013年12月9日,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32万元价格将位于郑州市石化路某处房产卖给原告,原告先支付21万元,剩余11万元待被告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款21万元,并且花费数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于2014年1月入住。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被告一直拖延,后突然出现第三人王女士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搬出房屋,称其系房屋的所有人,并向原告出示了相关凭证。原来,第三人王女士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而被告在没有征得第三人王女士的同意下,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原告,对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却不予解决,故原告诉至管城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退还原告余某房款21万元,赔偿房屋增值损失及装修损失共计125514元,因原告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充分尽到审查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余某将房屋腾空交付于第三人王女士。后第三人王女士、原告余某均向管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王某以各种借口推脱,后来还玩起了消失,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承办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原告余某因此案为他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本来无业身体状况又不好,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以后,前往实地考察余某的生活情况,经核查情况属实,承办法官决定帮帮余某,遂向相关部门领取了司法救助申请表,在帮余某申请司法救助的同时,承办法官还不断通过各种途径查找被执行人,正当案件进入僵局时,承办法官突然接到被执行人王某的电话,称愿意履行其法律义务,原来被执行人王某想出国去看望自己的儿子,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无法办理出国手续,所以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将32万元执行款一次性打到原告余某的个人账户。至此,该案顺利圆满执结。
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保护申请人执行款项及时到位,管城法院执行局不断健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机制,将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失信人名单库,实行信用惩戒,有效的维护了申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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