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5 08:20 我要投稿
动真格进行拘传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季浓想)被告杨某是一家饭店的老板,在2013年4月4日租赁原告屈某轿车一辆,约定租金220元,因被告杨某与第三人吕某有纠纷,现租赁车辆被第三人吕某占有。经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后,限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屈某车辆租金每天220元,从2013年4月4日至车辆返还之日。限第三人吕某于判决后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屈某轿车,被告杨某负有协助返还义务。后该案因被告未主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
在10月13日晚,延津法院执行干警在风暴执行时,将被告杨某拘传到法院后,经执行干警调解后,原告屈某与被告杨某达成协议,被告杨某将偿还原告屈某4万元赔偿金。现已偿还2.5万元,剩下1.5万元将在两个月之内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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