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30 14:23 我要投稿
红旗法院执结11年“骨头案”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禹亚光 陈德亮)近日,一件长达十一年的执行案件在执行法官范学谦的努力下圆满执结,那厚厚的卷宗和那申请执行人韩某亲手制作的感谢信正诉说着这艰难过程中的点点滴滴……
2001年5月至2001年11月,卢某借口经营饭店,陆续向韩某借款1.6万元并约定利息。因卢某迟迟不还,2006年,韩某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卢某偿还借款。经审理,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卢某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卢某迟迟不肯履行,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接到执行法官寄送传票及执行通知书后,2007年9月18日,卢某来到法院,承认欠款事实。申请执行人韩某提起之前卢某曾承诺的将自己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的事,卢某却表示现在房屋并不属于自己,原来在2001年7月,卢某便与妻子姚某离婚,协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姚某所有。卢某表示自己现在生意困难,一时间拿不出那么多资金,希望申请执行人韩某能够给自己一点时间,慢慢偿还。
红旗法院执结11年“骨头案”
谁料,前面还口口声声说着还钱的被执行人卢某百般推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丧失理智,走上了逃匿之路。随后,法院出具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通知书,请公安部门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卢某。可是人海茫茫,如何寻找呢?如果寻找不到,那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范法官想到被执行人曾提及的共有房产,立即展开调查。经房管局协助查证,该房屋依旧为被执行人卢某与其妻子姚某共同所有。姚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虽载明“位于XX路夫妻共有房产归女方所有,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但双方签署协议之后,既未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公示,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事情清楚了,可案件却更加难办了:姚某与儿子就住在该房屋中。而仅有一半产权,想通过拍卖措施实现债权也十分困难。2012年9月,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法院申请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姚某提出异议,称自己与卢某于2001年7月办理离婚手续,在此之前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单位及儿子都可为此事提供证明,且卢某借款之事自己并不知情,该借款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该借款不应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过合议庭评议,法院认为姚某提出的异议成立,裁定该债务由卢某自行承担。
想到卢某不务正业,给自己带来的不幸,即使离婚后也被卢某的债务拖累不得安宁,愤怒的姚某主动向范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在卢某联系儿子时,记下卢某的手机号码交给法官。在外逃逸多年,卢某也锻炼出了极强的反侦查能力,电话一接通便保持沉默,等着电话这边的法官先说话,在法官问及是否是卢某时,匆匆一句“打错了”便挂断电话,再打过去也无法接通。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早已不堪重负,2014年5月,红旗法院为申请执行人韩某申请救助金5000元。救助金虽能解一时燃眉之急,但只有实际执结案件,才是最好的结果。被执行人卢某下落不明,唯一的财产便是那一半产权,想到这里,范法官再次联系姚某做思想工作,通过案情梳理释明法律法规。最终,经双方经过,姚某代卢某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到位,这件历经十一年的“骨头案”终于圆满执结。
11月16日,70岁的申请执行人韩某来到红旗法院赠送感谢信,握住执行局长沈志勇的手迟迟不肯松开,“范法官认真负责,为我这个‘疑难案件’做了大量工作,我一定要告诉所有人,红旗法院的法官好样的,这才是群众需要的好法官!”韩某激动地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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