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5 14:57 我要投稿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王伟祯)11月29日,在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人姚某双手抱着13万多元现金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2015年7月25日,姚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豫A牌照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他左踝关节活动度丧失,左足足弓结构损伤,二者均属九级伤残,左足足趾功能缺失属十级伤残,住院花费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王某仅支付给姚某10500元。经卫辉市交警大队事故科处理,他与轿车驾驶员王某负同等责任,在轿车驾驶员王某向新乡市交警支队提出复议后,他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轿车驾驶员王某和车主承担15万余元赔偿责任,因原告起诉,复核终止。此案经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虽阐述了理由,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仍以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由于没有投保交强险,一审判决驾驶员和车主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赔偿姚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检查费等计151197.9元。
一审宣判后,驾驶员王某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姚某作为申请人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执行程序,卫辉法院执行局分别向两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两被告拒收,通过姚某申请,法院又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要求两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采取网络查控措施,于11月17日,对两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
11月29日,由于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被查封,新到账资金被冻结,被执行人王某与承办执行法官联系,带着14万现金到卫辉法院执行局,要求履行赔偿义务。除去执行费用,现场将执行款交给申请人姚某,他抱着13万多元现金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对剩余的一万多元王某于12月1日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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