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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为骨 人情作血肉

[摘要]12月11日,周一早上,坐到办公桌前准备开始工作的执行法官付志勇照例收到上周新分配给他的执行案件。浏览过这些卷宗,大概了解案情后,凭借多年执行经验,付法官先选择其中一案进行执行。 该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牛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人民法院立...

12月11日,周一早上,坐到办公桌前准备开始工作的执行法官付志勇照例收到上周新分配给他的执行案件。浏览过这些卷宗,大概了解案情后,凭借多年执行经验,付法官先选择其中一案进行执行。

该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牛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将已售房屋交付于他,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可以看出,该申请执行事项不存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主要是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多番沟通无效后牛某才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可以将杨某以拒执罪予以罚款、拘留,向其施加压力、敦促其履行义务,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这样做。

付法官常说人民法院是为当事人调解纠纷、化解社会戾气的,而不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执行方法为社会制造更多的矛盾。付法官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在本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情况下,杨某为何迟迟不配合牛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呢,难道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他是否还有其他的诉求?为了探究其中缘由,付法官仔细阅读了卷内的判决书。

原来,牛某与杨某于2016年10月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管局过户完成后,牛某付清尾款20万元,杨某交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买卖房屋却因故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据此杨某称因双方均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其出售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声称,房屋可以出售,但需要加价20万元。至此,杨某的心思已一目了然。 

作为执行法官,杨某此种为个人利益而失信、违约的行为不敢认同,也是打击的对象。但对此类现象也颇能理解,在合同履行期间,房屋有了颇大幅度的升值,作为卖方肯定会有后悔情绪并希望能为自己的卖出决定捞回点损失。

基于此,付法官开始了本案的执行工作。付法官通过与被执行人先后三次电话及面对面沟通,向被执行人明理释法,认真不间断的做杨某思想工作。并告知杨某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被法官的耐心打动,同时将自己内心真实想法跟执行法官细说。在知道杨某意愿后,执行法官及时征求牛某意见,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12月13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1、牛某支付20万元尾款,杨某于同日将房屋钥匙交付牛某,待房屋可过户时杨某配合牛某办理过户手续;2、牛某另外再一次性支付杨某1.5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表示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该案以和解圆满结案。

 法理为骨,人情作血肉,执行工作带有强制性,但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通过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促使其主动履行,润物无声、化矛盾于无形,是执行工作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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