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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部分官员因节日病落马 辩解:少不了人情往来

[摘要]节假日期间,亲朋之间往往要相互吃请、赠送礼物。一些有求于握有实权官员的人,也把年节接触视为拉关系、“增感情”的最佳机遇,假拜年之名,行贿赂之实。《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2015年涉及河南一些贪腐官员的判决中,有不少受贿事实就发生在春节、中秋节期...

节假日期间,亲朋之间往往要相互吃请、赠送礼物。一些有求于握有实权官员的人,也把年节接触视为拉关系、“增感情”的最佳机遇,假拜年之名,行贿赂之实。《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2015年涉及河南一些贪腐官员的判决中,有不少受贿事实就发生在春节、中秋节期间。这些官员往往辩解:“逢年过节,少不了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

“‘节日病’时间集中、隐蔽性强,大多以礼尚往来为借口,但收礼者都握有实权,送礼者都有求于收礼者。”不少办案人员都有如此同感。

副县长节日收钱

在河南省新乡市的官场上,提起邓伟锋的名字,几乎无人不知。1977年出生的他,曾任新乡市委常委、副市长贾全明的秘书。2005年2月至2009年1月,任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六科、七科科长;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任新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2011年6月至案发,任新乡县县委委员、常委、副县长。

2015年9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邓伟锋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在法院认定的邓伟锋14起犯罪事实中,有7起发生在节日期间。

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为结交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邓伟锋,为其公司在新乡县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多次共送予邓伟锋6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

2011年国庆节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新乡县欣鹏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为得到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邓伟锋对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多次共送予邓伟锋3000美元、两万元购物卡、1万元现金及1万元加油卡。

2012年中秋节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为让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邓伟锋帮助协调办理其公司相关项目的土地手续,多次共送予邓伟锋9万元现金和3万元购物卡。2014年4月,贾全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后,邓伟锋因怕出事,向高某退还了5万元现金。

2012年中秋节前,苌某为感谢邓伟锋帮忙把其经营的新乡市新延路关堤乡人民政府对面的加油加气站的专项规划布点手续办好,送予邓伟锋5万元现金。

2013年中秋节至2013年底期间,邓伟锋利用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向新乡市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蒋某某索要两万元购物卡和5万元现金。

2013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吕某某为和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邓伟锋搞好关系,以便在生意上遇到困难时找邓伟锋帮忙,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予邓伟锋共计两万元现金。

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新乡市东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为得到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邓伟锋的支持和帮助,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予邓伟锋1万元购物卡和1万元现金。

受贿多在春节中秋

宋献潮在任河南省南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代理支部书记及南阳市房地产测绘队队长期间,受贿29次涉案金额16.6万元,竟有26次发生在春节和中秋节期间。

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期间辩称,涉案金额的大部分系逢年过节期间的礼节性拜访和人情往来,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辩解理由不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宋献潮的受贿次数为29次,指控其利用先后负责辖区内房地产预售登记、合同备案、房地产测绘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索取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现金6万元,消费卡、购物卡(券)10.6万元。

“每次受贿的数额并不大,大部分为2000元,多者5000元,时间跨度为农历2009年春节前至案发前的2014年8月。”办案检察官举例说,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万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业务经理冯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共计购物卡8000元。

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徐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明伦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杨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于2014年八九月份,以让南阳明伦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乔某为其报销个人开支的形式,索取贿赂5000元,共计购物卡4000元,现金5000元。

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三川置业集团员工蒋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孙某送的购物卡各1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万家园房地产公司员工李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2年的一天,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河南宇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张某送的现金各5000元,共计现金1.5万元。

“我们趁着过节给他送购物卡是想提前建立关系,到办事的时候好让他帮忙说话,快点办理。”一些送礼者说。

“小问题”引“大腐败”

“节日送礼隐蔽性强、渗透性强。”一位办案检察官认为,“送者在‘礼尚往来’的掩盖下,借节日之机送钱送购物卡,与官员联络感情,虽无明显请托事项,但也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既是表示对官员曾对其帮助的感谢,又是为将来更方便顺利地与官员交往奠定基础。”

这位办案检察官分析说,一些行贿者急于向有关领导送礼行贿,但又苦于不知底细,愁于送礼行贿无门,平时不敢贸然行贿,便选择在春节等传统节日,以拜年等名义送上礼品,而收受贿赂者则认为,逢年过节时收受的财物具有人情往来因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不是收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春节期间,少数“免疫力”差的党员干部,往往会感染上“节日病”,纪检监察部门应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深化廉政教育,司法机关应对查办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压力,预防和遏制“节日腐败”现象。

从反腐实践看,纪检监察部门显然已经注意到“节日腐败”问题。

2015年以来,中央纪委继续紧盯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通过会议部署、开设举报窗口、通报曝光、案例剖析等方式营造工作氛围,不断释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强烈信号。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在“四风”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节点前夕,通过发送廉政短信、开展诫勉谈话、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划出“高压线”,打好“预防针”,及时提醒、纠正党员干部的“小毛病”“小错误”,督促他们知禁而止。

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先后开通了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3次纠正“四风”监督举报曝光专区,总计通报了1602起“四风”问题,2223人被处理。

2015年端午节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还在手机客户端上开通了操作简便快捷的“反‘四风’一键通”举报窗口,鼓励群众通过手机照片、视频和文字反映身边的“四风”问题,开通以来共收到举报4.1万余件,单日收到举报件最高达2149件。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说,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可以发现,很多领导干部首次收受贿赂都是在节假日期间发生的,由于传统文化、人情往来的观念,容易使一些党员、干部在节日到来时放松对自我的要求,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礼品礼金不是什么大事,而此时如果没有组织提醒警告,这些干部就往往容易逐渐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导致“小问题”滋生“大腐败”。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四风’问题虽然看似细枝末节,往往只是大吃大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但却严重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庄德水说,正因如此,中央高度重视作风建设,以问题为导向,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以点带面,久久为功。

2016年元旦刚过,中央纪委机关报刊文称,元旦、春节期间的“节日腐败”,始终是群众反映的热点、“四风”现象的焦点、腐败问题的爆发点。“节日腐败”非一日之寒,攻克“三尺之冰”也绝非一日之功,就是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抓了元旦抓春节,就这么抓下去”。如此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节日腐败”才能无处遁形。2016年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年头。新法规立起了道德高线、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对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元旦春节就是纪律钢尺的“试水期”,谁碰谁流血。(记者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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