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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祭出信披大招

[摘要]近日万科与宝能系的股权争夺战,让一大批险资概念股着实火了一把,一些券商分析师把这些概念股的特征概括为:持股比例分散、股本和市值比较大、估值便宜和分红率高等,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银行等板块。 然而,在12月23日这些概念股却迅速降温,并带动指数下跌,...

近日万科与宝能系的股权争夺战,让一大批险资概念股着实火了一把,一些券商分析师把这些概念股的特征概括为:持股比例分散、股本和市值比较大、估值便宜和分红率高等,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银行等板块。

  然而,在12月23日这些概念股却迅速降温,并带动指数下跌,背后的原因在于保监会的一纸文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这个文件的出台,既是保监会继续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范化水平的常规化动作,又带有些应对市场压力缓兵之计的色彩。

  更严格的信披

  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3号准则》),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除去基本信息(被举牌上市公司名称、达到举牌标准交易日、参与举牌的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等)外,还需披露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此条主要看是否超过保监会规定的资产配置上限,保监会规定单一股票投资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5%,蓝筹股票可以到10%;投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可以到上季末总资产的30%,达到此上限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此规定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

  同时,更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提出要明确举牌资金的来源,保险资金运用透明化不仅需要披露举牌的交易方式,还需披露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分三类: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对于寿险公司来说,责任准备金占总负债的绝大多数,是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责任支付用精算方法提前提取的资金,此部分资金的应用尤其需要审慎的原则,新准则规定此部分资金应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要披露上述信息对保险公司的分账户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认为。此外,其他来源资金要说明具体投资该股余额、成本、期限等。

  根据统计,2015年A股市场共有36家公司被不同险资举牌,是过去5年险资举牌总数的2.5倍。而90%以上的险资举牌都发生在下半年,尤其是12月份后,万科等9家公司都被险资举牌,险资举牌明显提速。行业分布上,地产、商贸零售、公用事业、医药、银行等传统蓝筹行业成了险资举牌的主要行业。

  但是险资的高调举牌也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以万科和宝能系的股权之争最具有眼球效应,一些业内人士认为险资举牌的资金来源经历了层层杠杆,应该予以充分的监管披露。“如果金融监管层对于用高杠杆资金收购蓝筹股和权重股的行为置之不理,那么,资本玩家就会用高杠杆配资放肆地控制越来越多的中国蓝筹股和权重股,后果将是毁灭性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刘姝威表示。

  她认为,应该搞清楚这场股权收购的关键是宝能收购万科股份的资金来自哪里?保监会和证监会应该尽快公示宝能收购万科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向宝能提供收购资金的金融产品是否在金融监管层的监督控制之下、金融监管层是否可以控制这些金融产品的风险。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也认为,“对于中小险企的这种行为,应该浇浇水,降降温,使其不至于变成另一个麻烦。”于是在市场的压力之下,保监会终于祭出了信披这一利器。

  监管的尴尬

  以万科与宝能系的股权争夺战为代表的中小险企举牌上市公司,把保监会推上了风口浪尖,事实上,进入12月以来保监会连续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多项政策,希望为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行为降温。

  这多少让“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理念陷入尴尬的境地。原本以为前端放开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更灵活资产配置空间,却不想管住后端面临着很大挑战。保险公司频频举牌上市公司的资金不少来自于高现金价值的产品,以万能险为典型代表。而要想约束这种行为,就要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施加更高的资本约束,也就是所谓的管住后端。事实上,2014年保监会就发布《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50%,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前一段时间又发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要求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两倍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2016年是保监会偿二代体系实施的首年,在“偿二代”中,反映公司量化风险的资本充足状况的指标变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相关规定变为“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下,对于中小险企倚重高现金价值产品将会施加更大的资本约束,但是由于保监会在《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于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因此资本约束要想发挥作用,还要有一段时间。

  同时,在万科与宝能的股权争夺战中,监管层之间也面临着一场“暗战”。因宝能的收购资金被指责为”经历了层层杠杆“,那么在杠杆的背后,到底资金来源应如何披露?这涉及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之间的监管协同。毕竟,谁都不想把这把火引到自己身上。“企业的金融监管协同性或增强,流动性、资产负债匹配和杠杆或是共同监管方向,资本金监管或是重要方式。”刘俊表示。

  新金融记者 盛长琳

  作者:盛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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