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0 15:1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肖萌
1月11日,记者从省住建厅官网获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公布。《意见》提出,今后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此外,还有一大波“红利”奔向“房东”与“房客”。
据了解,《意见》给出目标,到2020年河南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意见》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
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
此外,还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要求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对违规装修、违规合租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制止并向房屋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部门报告。
《意见》还提出,要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同时鼓励既有建筑按照设计规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后出租,并享受国家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支持政策。
《意见》明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除了鼓励与支持,《意见》还提到对房屋租赁的企业、机构、个人,有着“真金白银”的奖励。《意见》称,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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