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21 14:0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即日起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普法课堂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民警提醒
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民警提示
1、 对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告知程序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2、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3、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 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原标题:我市全面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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