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8 13:55 我要投稿
□记者侯梦菲
昨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二审。条例草案新增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排污大户信息不公开,最高拟罚10万
省人大在调研中,有不少单位和人员建议,要强化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便于日常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学勤介绍,二审稿新增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排污大户应公布的排污信息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污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等。
应公布的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等。
条例草案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城市规划要预留大气流动风道
进入冬季,大家最关心的就是空气质量。此次,“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被写入草案。
张学勤介绍,审议修改稿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提高城镇绿化率和水面率”。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公车、公交等拟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为减少PM2.5污染,法制委员会采纳一些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为“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从条例草案一审稿的“鼓励”到二审稿修改为“应当”,尽管只是一词之差,法律效力却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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