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16 12:1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26年前,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发生命案,杨永霞母子被杀,杨的丈夫韩建勋被抓羁押6年后取保候审,10年后又被重新立案侦查、起诉,去年12月一审被判死缓。然而,双方都不满意这个结果,分别提起上诉和申请抗诉。律师认为,无论是现场勘测疏忽,还是物证灭失,“不能让韩建勋来承担,找不到证据,就该无罪释放。”
昨天庭审结束后,杨永霞家属围着审判员说,要呆在哈尔滨等判决结果,审判员急忙劝她们回去,“明天肯定出不来,还要上审委会评议,一次不行,还得二次。”
她们等怕了。
杨永霞母子1988年被杀,至今26年过去了,还没有一个生效判决。
此案一波三折,案发当年杨永霞丈夫韩建勋即被抓捕,被羁押6年后取保候审,在异乡度过自由的10年后,2004年又被重新立案侦查、起诉并开庭,此后一拖9年,直到去年12月一审判决才下,韩建勋被判死缓。然而,原告被告双方都不满意这个结果,分别提起上诉和申请抗诉。
该案迟迟不决,一直被认为是案外力量干扰的结果。
前6年,杨永霞家属指责韩建勋一方利用权钱干预了司法;2004年重新立案侦查,韩建勋又认为自己是被落马的原黑龙江高官韩桂芝殃及。但此后案件9年不判,谁也不知道背后原因何在。
昨天二审开庭,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允许记者旁听。
开庭持续一天时间,双方都没有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争论的问题几乎全是20多年前就存在的疑点。
韩建勋的辩护律师周泽几乎对该案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提出了合理怀疑,总共提出了20多个,认为不能认定该案系韩建勋所为。
而检方则反驳称,不应在细枝末节方面追求面面俱到,而应从整体来判断,证据可以形成链条。
由于时间久远,物证全部灭失,现场已然不存,双方争论的问题,都已无法重新核查。但周泽认为,无论是现场勘测疏忽,还是物证灭失,这都是办案人员的责任,“不能让韩建勋来承担,找不到证据,就该无罪释放。”
特大命案
26年前,韩建勋家在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可谓大户人家。韩建勋父亲是塔河县塔河镇副镇长,母亲梁春菊系县劳动服务公司的经理,掌握着塔河县劳动就业的分配权。
此外,韩建勋妹妹韩浩已与韩桂芝的儿子订婚。韩桂芝时任大兴安岭林管局副局长,相当于地级市副市长。
韩建勋则在塔河县林业局营林处任技术员,即将被提拔,妻子杨永霞在塔河县税务局任会计,两人的儿子小韩刚一岁。
平静向前的生活突然被打破。
1988年5月26日,塔河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韩建勋妻与子死在自家菜窖中。菜窖实际上是在韩建勋父母家中,韩建勋自己的新居平素都空着,一家三口都与父母同住。
据悉,案发前两天,杨永霞刚从哈尔滨学习回来,还与韩建勋发生过口角。案发当天,韩建勋发现杨永霞母子不在家中,到处寻找,最后称“闻到烟味”后打开自家菜窖发现两人尸体。
塔河县公安局警员迅速抵达现场,考虑到案情重大,封闭现场后上报大兴安岭行署(相当于市政府)公安局。次日傍晚,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派人抵达塔河,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两条人命,塔河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特大杀人案”。
经现场勘查发现,案发当天韩家门窗完好,死者杨永霞戴的金戒指和手表仍在身上,韩家也没有被翻动的迹象。
韩永霞尸体被发现时,裤子被脱下。但经检验,其并未受到性侵犯。
警方排除了抢劫杀人、奸杀的可能后,认为系熟人作案,又在韩建勋米黄色前进帽和灰色西服上发现了与杨永霞相同的O型血,因此确认其为重大嫌疑人,并将其抓捕。
此外,警方还在卧室、厨房、卫生间等检出大量与韩建勋相同的B型血。奇怪的是,韩建勋自身无外伤。
对于在自己衣帽上发现的血迹,韩建勋提出,案发前一个月曾遭遇翻车事故,蹭到了受伤的同事。经查验,受伤同事血型确为O型。
韩建勋及亲属称,案发前三个月,韩建勋与家人怄气,用酒瓶砸破了自己脑袋,案发现场的B型血可能是当时所留。警方采纳了后者,但未采纳前一种说法。
在提请批捕书中,警方描述称,案发当天韩建勋与杨永霞发生口角,用剪刀将杨击昏,韩建勋认为杨已死。因儿子惊醒,遂用菜刀将儿子杀死后放入窖中。后在把杨永霞塞进菜窖中时,杨苏醒,韩抓住杨的头发,用菜刀将其杀死在菜窖中。
当年6月17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逮捕;9月16日,又将该案移送塔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9日报送大兴安岭检察分院(下称大兴安岭检方)审查起诉。
八次退侦
1988年11月,大兴安岭检方第一次将该案退公安部门补充侦查。
这本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常程序,但谁也没想到此案竟在这一环节上“盘旋”了8年多,几乎导致案件不了了之。
前四次补查,检方发起两次,大兴安岭地区政法委介入协调后又发起两次。其中一次,要求对韩建勋米黄色前进帽上的血迹进一步检验分离。
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派人携韩建勋帽子上的血迹和翻车时受伤同事的血样,到全国唯一可做血指纹图的辽宁省刑科所进行鉴定,但因韩帽子上的血迹少,不能再做分离化验,最终无果而终。
1992年,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将该案报送黑龙江省高院批复,省高院于当年10月作出批复,认为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并提出七个问题后退回补查。
第一次补查在两个月内迅速完成,警方补查了前三个问题,称后四个问题无法补查。
不料,七个问题被删掉第一二个问题并增加了一个问题后,又两次退回补查。警方对此颇为不满,补查速度越来越慢,每次都将近一年时间才完成。最后的补查报告里,大篇幅是对退侦的反驳和质疑。
如检察院要求补查杨永霞临死前为何提前从哈尔滨回来,是否与人结怨?公安机关讽刺性地回答称,“杨永霞已死多年,请你们去问杨永霞好了”。
警方认为韩建勋供述作案手法能够形成杨永霞尸体上的伤口,但法院、检察院不认同,多次要求补查,公安机关质疑称,“检察院为何把卷中已经非常清楚的东西再次作为退补的依据提出来,说明什么?是否有故意包庇犯罪之意?”
到1996年8月,大兴安岭中院再次发出退补意见,重新将省高院批复的七个问题退回,称上述问题在1992年退补时提出,但侦查机关没有做任何补查。
塔河县公安局被激怒,1997年1月在提交的补查报告中指责这种说法不“实事求是”,称1992年后共退侦八个问题,警方补查了四个问题,另四个问题系无法补查。
就在提交补查报告的同一天,塔河县公安局向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打报告,称该案件已成为典型的重大疑难案件,该局已无力对此案再度“工作”,请求帮助结案。
八次补充侦查,现在看来似乎不可思议,但这是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一大漏洞。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可自行或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但未对补充侦查的次数做出限定。
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后,明确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漏洞才补上。
韩建勋案中,有三次补充侦查是由法院提出的,这同样是旧刑事诉讼法的产物。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同样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取消了法院的补充侦查启动权。
取保争议
杨永霞母子被杀当年,第一次“严打”刚刚结束,但刑事案件“从重从快”的理念与“两个基本”的原则仍大行其道,大兴安岭检方、法院在韩建勋一案中对证据如此“苛求”,略显异常。
杨永霞母亲陈秀芝认为,这是韩建勋家属“使上钱了”,她认为担任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的梁春菊和当地公检法负责人都是朋友,“进公安局走平道一样”。
杨永霞家属对于办案机关的缓慢动作一直不满,早在1989年就先后写信给黑龙江省公安厅、最高检等,称公安局、检察院互相推诿不结案,“大有放纵凶手之趋势”。
然而,当塔河县公安局与检方、法院还在就补查问题进行拉锯、争执时,韩建勋已取保候审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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