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4 14:08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群众反映强烈的事儿
可列入立法计划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李肖肖
记者 宋晓珊
被称为“管法的法”的《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笃运作了关于《条例》的说明。
《条例》明确,地方性法规同上位法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不予批准,由设区的市修改后依照程序重新报批。
【“管法的法”】
上一部制定于15年前
蒋笃运在作说明时用现实情况表明了河南亟需一部“管法的法”。
2001年2月,河南制定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实施15年来,对我省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很多新期盼。
蒋笃运介绍,2015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程序规定》的修改工作,并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认为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日趋成熟,决定将《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焦点】
哪些事儿会被纳入立法计划?
雾霾严重,人们呼吁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电动车横冲直撞,交通拥堵难治,人们呼吁对电动车管理立法;农民工每到年底就容易被拖欠工资,人们呼吁对规范用工市场立法……
《条例》第9条把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来源分成了5类,包括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后评估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立法后评估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执法事件迫切需求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和上位法“打架”咋办?
《条例》对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抵触”情形作了界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为抵触:超越立法权限;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违反该规定;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
《条例》称,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抵触,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蒋笃运说,《条例》修改了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处理制度。以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上位法相抵触为尺度,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情况:不抵触的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抵触的不予批准,由设区的市修改后依照程序重新报批。
此外,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同上位法是否抵触争议较大的,可以进行个别条款单独表决。
(河南商报)
《豫“管法的法”提交审议 立法项目来源分为5类》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yuduxx.com/szrd/354020.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