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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摘要]河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豫都网讯(记者 李磊 通讯员 刘振 董允) 林地被毁坏,生态资源损害未修复,所有权人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办?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20日,河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中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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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豫都网讯(记者 李磊 通讯员 刘振 董允)林地被毁坏,生态资源损害未修复,所有权人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办?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20日,河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

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间,朱群秀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毁坏其承包的中牟县广惠街刘申庄村南的林地,用以硬化道路、修建仓库、开设陶瓷城,致使106.1亩林地遭到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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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6年3月22日,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破坏农用地罪对朱群秀立案侦查,但因原林地所有权人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生态资源损害尚未修复。为有效惩治犯罪、更好地保护生态资源,经河南省检察院批准,中牟县检察院依法向中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向法院出示了起诉指控朱群秀破坏林地事实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围绕恢复林地原状条件、所需时间等争论焦点,与被告辩护人和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当庭宣告判处朱群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涉案陶瓷城拆除,恢复林地原状,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益诉讼机关评估费15600元。

宣判后,中牟县检察院检察长丁海江表示,作为河南省检察院批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牟县检察院在案件庭审前,主动与中牟县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制定出科学有效的修复方案,并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作出恢复土地原状的履行承诺书,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使被告认罪并积极履行修复职责,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修复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牟县检察院检察长丁海江和中牟县法院院长刘文辉分别担任公益诉讼人和审判长出庭。中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牛健,县人大副主任李长宝,20余名来自省市县(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10余名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庭审现场对此案进行观摩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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