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都网 > 新闻频道 > 房产资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上)(2)

[摘要]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审核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一)申请书、证明文件、委托书、权属证明、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资料等与国家规定的规范格式一致;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一致;

(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齐全;

(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依法将办理的各类登记事项清晰、准确、完整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

(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六)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依嘱托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没收、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关文件存在不动产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停止办理登记。

第二十八条 依职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公告30日后,可以直接办理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发放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缮写《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登记完结后,需要发放证书的,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三十条 共有不动产的权属证书

共有人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字样,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三十一条 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收回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 登记类型

第三十三条 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第三十四条 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六)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七)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五条 转移登记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六条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第三十七条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二)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第三十八条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事项错误的,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可以依法予以更正。

第三十九条 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四十条 查封登记

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上)(2)》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yuduxx.com/fczx/145026.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

我要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