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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驻省会机构将撤销 驻省办与所属宾馆脱钩

[摘要]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意见特别强调,12月1日前上报清理规范情况。 具体撤销要求 撤...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意见特别强调,12月1日前上报清理规范情况。

  具体撤销要求

  撤销县级政府本省“驻省办”

  除要求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办事机构外,意见规定,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的相关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省政府批准后可保留,但应严格控制。

  对于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意见要求进行整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的,整合后保留一个机构。政府在同省区多个城市或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的,整合后减少机构数量。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的,可探索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机构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办事机构。意见同时表示,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办”可予保留。

  派出地政府应当从严控制“驻省办”的设置。确需设置的,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撤销。公务接待规定

  “驻省办”应与所属宾馆脱钩

  意见还对“驻省办”的公务接待工作进行明确规定。要求“驻省办”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并要求“驻省办”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意见同时明确,“驻省办”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并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政府对“驻省办”应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清理规范时间

  12月1日前上报清理规范情况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对“驻省办”的双重管理作用,其中,派出地政府是“驻省办”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省级政府应当分类明确驻本省(区、市)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方式。

  “驻省办”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今年12月1日前,各省(区、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清理规范情况,总结报告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报国务院。

  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L

  综合中国政府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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