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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 3月1日起试行

[摘要]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对减刑、假释案件前面增设关卡,后面切断后路 另类越狱?这念头还是断了吧 2月27日,省高院发布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会签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对减刑、假释案件“前面增设关卡,后面切断后路”

  “另类越狱”?这念头还是断了吧

  2月27日,省高院发布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会签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对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的标准、积极参加学习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定性标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等进行了细化明确,被业界认为在我省减刑、假释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试行。

  我们通过一个虚拟的服刑人员“大雷”,让您直观地理解今后减刑、假释案件该怎么办理。

  在监狱内申诉

  影响减刑假释吗?

  情景:大雷刚被关进监狱,他听“号里”人说,如果在监狱内再“喊冤”或者申诉,就说明你“不老实”,不愿悔改,今后可能不会被减刑或假释。大雷对此前判决的部分内容有异议,他该怎么办呢?

  亮点1:《实施办法》提出,罪犯“虽有申诉,但供认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属于确有悔改表现。

  解读

  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介绍,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减刑、假释与刑事申诉的关系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所有申诉均影响减刑、假释,二是认为所有申诉均不影响减刑、假释。

  张云龙称,为统一执法思想和标准,《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申诉不影响减刑、假释,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申诉影响减刑、假释。

  “具体而言,就是罪犯只要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即使对犯罪性质、此罪与彼罪、有罪与无罪、量刑轻与重、赔偿多与少等部分事实或情节提出申诉,也可以减刑或假释。”张云龙说,这样界定有利于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刑事申诉权,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部分错误判决。

  在监狱内被处罚是否影响减刑假释?

  情景:大雷在服刑期间,“号友”大龙老是找他的麻烦。有一次大龙欺负大雷,大雷为了保护自己,不小心把大龙推倒在地,大龙腿摔骨折。大雷很担心,他的鲁莽会招致处罚,进而影响今后的减刑。

  亮点2:《实施办法》提出,“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没有因违反监规狱纪被处罚,或者虽被处罚,但尚不足以对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属于确有悔改表现。

  解读

  据张云龙介绍,《实施办法》指出自觉遵守监规狱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违反监规狱纪;二是违反了监规狱纪,但尚不足以对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

  张云龙说,至于对哪些行为可以作出否定性评价,《实施办法》没有详细列举。但就甄别方法而言,首先要看违反监规狱纪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执行期间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犯寻衅滋事罪,执行期间又无故殴打辱骂他人,就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没有悔改表现。

  其次,要审查违反监规狱纪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主动的、故意的且情节严重,也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如果是被动的、过失的且情节轻微,就不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

  表扬次数多就一定能减刑吗?

  情景:大雷听说,监狱里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主要靠“计分考核”,比如每作一次思想汇报,可以得0.5分,积40分可以获一个“表扬”,就能对应减刑一定的天数。大雷觉得,这种计分考核有积极的一面,也有不公平的一面,一味地量化看表扬次数,会让一些职务犯罪服刑人员有某种得分优势。

  亮点3:《实施办法》提出,“获得表扬的次数达到本办法明确的最低标准,且提请减刑、假释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或者优秀的”,属于确有悔改表现。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出了“表扬奖励清零制度”,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在本次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获得的分数和奖励,不得在此后的减刑、假释时使用。

  解读

  张云龙介绍,在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操作标准中,表扬奖励是监狱对罪犯量化考核的结果,是定量标准。同时,监狱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定,并以优秀、良好等标示改造质量等级,这是定性标准。他说,过去,人民法院在评价罪犯是不是确有悔改表现时,只看定量标准,不看定性标准。未来,不仅要看定量标准,而且要审查其定性标准。

  对于表扬奖励清零制度,张云龙称,监狱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是按阶段考察的,如果把前次考察期内的表扬奖励加在下次考察期内,势必抬高罪犯在下个考察期内的表扬次数,从而使人民法院对罪犯改造表现的判断出现偏差。

  发现托人找关系,不予减刑假释

  情景:大雷在监狱里服刑3年了,想让家人找关系“疏通”一下,以便获得减刑机会。他甚至打起了“歪主意”,想通过有关部门的熟人,造一份虚假的减刑材料蒙混过关。

  亮点4:《实施办法》提出,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对于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者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解读

  张云龙介绍,《实施办法》明确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这是我省减刑、假释工作中首次新增的内容,对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实改造好的罪犯具有重要作用。

  他称,对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在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的,应当撤销减刑或假释。而且,罪犯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应当清零。

  假装悔罪骗取减刑,减刑裁定将撤销

  情景:既然把用托熟人、找关系减刑的口子给堵住了,大雷认为,那就先拿出认罪悔罪的态度,以此获得减刑机会,反正一旦减了刑,自己的态度再变成什么样,也拿他没办法了。

  亮点5:被减刑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表示不认罪悔罪,或发生抗拒改造情形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及时反映,征得检察机关同意后向审判机关提出撤销原减刑裁定的建议。

  解读

  张云龙说,《实施办法》明确了撤销减刑制度,这样做,不仅可以堵塞少数罪犯利用短期内认罪悔罪骗取减刑的制度漏洞,将罪犯改造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而且可以织密防范罪犯投机减刑的制度网,建立起提高减刑质量的长效机制。

  “《实施办法》的出台可以形容为对减刑、假释案件‘前面增设关卡,后面切断后路’。如果说前面的种种措施是‘增设关卡’的话,这条规定就是‘切断后路’。”张云龙说。他特别强调,实践中可以撤销减刑的情形还有多种,并非上述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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