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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交往设“红线” 要求关系“亲”又“清”

[摘要]□记者侯梦菲 本报讯“政”“商”关系,怎样让领导干部和企业家既不“勾肩搭背”,又不“背对背”,做到既“亲”又“清”?对此,我...

□记者侯梦菲

本报讯“政”“商”关系,怎样让领导干部和企业家既不“勾肩搭背”,又不“背对背”,做到既“亲”又“清”?对此,我省“出招”了!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联联合下发《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制定了政商之间的亲清“交往清单”。

《暂行办法》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为目的,着力破解“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或“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问题,给政商交往划出“红线”。

“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加快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围绕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办事透明度、减轻企业负担、畅通企业诉求渠道、推行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等9项制定政府服务行为。

《暂行办法》依据党纪、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尽可能全面列出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卡”。《暂行办法》要求,在政商交往中,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影响或职务之便从事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8种行为;同时,明确列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政商交往中,不得给予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6种具体行为。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依规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拉拢腐蚀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贿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要坚持行贿与受贿同罪。

据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专门设立监督执纪问责一章,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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